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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燒瓦斯燃料設備安全

本技術法規適用於用於食物製備、加熱、熱水供應,以及用於區塊式燃燒引擎和帶有區塊式燃燒引擎的瓦斯設備。

TR CU 016/2011

TR CU 016/2011 設定了強制性的安全要求,適用於燃燒氣體的設備,以保護人類和動物的生命和健康、環境和財產,它亦防止針對消費者的誤導行為,確保能源效率和資源保護。


TR CU 016/2011 確保在關稅聯盟領土內,對瓦斯設備的要求得到統一的應用和執行,並確保商品的自由流通。


制定日期:2011年12月9日

生效日期:2013年2月15日


只有符合本法規和其他歐亞經濟聯盟技術法規要求的瓦斯設備,方可投入俄羅斯和歐亞經濟聯盟市場。


TR CU 016/2011 與歐盟指令 2009/142/EC 有等效性,涉及以下範疇:


  • 用於食物製備、加熱和熱水供應的設備,包括作為組合機械元件的設備

  • 區塊式燃燒引擎和具有區塊式燃燒引擎的瓦斯設備,其在法規中以數字形式編號

  • 用於設備安裝的機械,獨立於後者流通,並在法規中列出,如控制單元、控制器和安全裝置


 TR CU 016/2011 燃燒氣體燃料器具的安全技術法規

根據TR CU 016/2011,以下裝置無需進行符合性評估:


TR CU 016/2011《瓦斯燃設備安全技術法規》適用於非工業用途的瓦斯裝置,該法規不適用於以下裝置:


  • 壓力不超過 0.07 MPa 且溫度不超過 115°C 的蒸汽鍋爐和鍋爐。

  • 用於工業製程和工業廠房的設備,不包括 TR 016/2011 列出的瓦斯操作設備。

  • 以瓦斯為引擎燃料的設備。


符合評估過程


TR CU 016/2011《瓦斯燃料設備安全技術法規》的符合評估是強制性的,可以以以下形式進行:


  • EAC 聲明

  • EAC 證書


應申請者的要求,EAC 聲明可以轉換為 EAC 證書;這或許是因為申請者無法提供足夠自身證據、或其證據不足以證明符合該技術法規的要求。


瓦斯設備的 EAC 符合性評估,按照以下三種程序之一進行,由申請者選擇:

批量交付、一次性供應和批量生產。。


附隨文件


支援文件必須以俄語或關稅聯盟成員國的官方語言提交,附隨文件包括:


  • 技術描述和文件

  • 使用手冊

  • 測試報告

  • 規格書

  • 裝配圖

  • 符合性證書副本

  • 品質管理體系證書副本

  • 用於連續生產的製造審核協議


EAC 標記



TR CU 016/2011《瓦斯燃設備安全技術法規》確認符合的產品,在上市前必須標有 EAC 符合性標誌;EAC 標記應該黏貼在每個瓦斯裝置以及相應的操作文件上,如果無法在瓦斯設備上黏貼標誌,也可以僅將標誌放在包裝和相應的操作文件上;在這種情況下,標誌必須以使其在整個產品服務周期內易於識別和讀取的方式放置在瓦斯設備上,只有在相應的設備符合其所屬的所有技術法規的要求時,才能進行適當的標記。


EAC證書的有效期為 3 年。



TR CU 016/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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