輪式車輛安全
輪式車輛安全技術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機動車輛運行達到社會可接受的安全水平,並與車輛安全要求的國際技術標準相協調。
《技術法規 TR CU 018/2011 關於輪式車輛的安全》主要為保護歐亞經濟聯盟成員國的生命、健康、財產和環境,並防止誤導性標記,制定了有關輪式機動車輛(例如:卡車和客車)在市場上的銷售和投入使用的安全要求。
技術法規 TR CU 018/2011 的目的是確保機動車輛運行達到社會可接受的安全水平,並與車輛安全要求的國際技術標準相協調,根據關於輪式車輛安全的技術法規 TR CU 018/2011 的要求進行合格評定,是成功進入俄羅斯和歐亞市場的先決條件之一。
通過:2011 年 12 月 9 日
施行:2015年1月1日
截至 2016 年 7 月 1 日,海關聯盟國家接受國家合格證書進口,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輪式車輛安全技術法規 TR CU 018/2011》永久 使 GOST 或俄羅斯 TR 認證等國家技術法規失效。
TR CU 018/2011 包括:
輪式機動車輛安全要求
車輛標誌規則
機動車市場流通監管
符合技術法規要求的合格評定
TR CU 018/2011 的應用領域
技術法規 TR CU 018/2011 的要求,適用於所有用於公共道路的輪式機動車輛、可能影響車輛安全的底盤和單一零件。
根據 TR CU 018/2011,以下各項無需合格評定:
最高時速不超過 25 公里/小時的機動車輛
專門用於體育比賽的機動車輛
車齡超過 30 年的汽車和摩托車
車齡超過 50 年的卡車和公車
臨時進口不超過 6 個月
越野和重型商用車
難民擁有的車輛
外交車輛
根據 TR CU 018/2011 進行合格評定
輪式車輛安全技術法規安全要求的合格評定有四種類型:
車輛類型核准 OTTS
底盤型式認證 OTSсh
單一操作許可證 OBTS
安全相關零件的 EAC 聲明或 EAC 認證
標記
每輛經確認符合輪式車輛安全技術法規 TR CU 018/2011 要求,並獲得型式認可的車輛或零件,均應提供國際 ECE 型式認可標誌,該標記由一個帶有字母「E」的圓圈、國家代碼和車輛型號核准號碼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