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標記
食品標記技術法規 TR CU 022/2011 規定了食品標籤的要求,即生產日期、有效期限和名稱。
歐亞經濟聯盟於食品標記的技術法規 TR CU 022/2011,規定了食品標籤的要求,即生產日期、有效期限和名稱;此外,還規定了基本營養素的平均每日攝取量指南以及產品中所含能量值、蛋白質、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指定規則,以防止可能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技術法規 TR CU 022/2011 確保關稅同盟內食品標籤要求的統一應用和執行,並確保貨物的自由流動。
在應用 TR CU 022/2011 時,還應考慮海關聯盟特定類型食品的其他技術規則,這些額外要求不得與當前技術規則相矛盾。
根據 TR СU 022/2011 規則對食品進行適當標記,是在關稅同盟內授權、行銷和處理貨物的先決條件。
2011 年 12 月 9 日通過
2013 年 7 月 25 日施行
截至 2013 年 2 月 15 日,符合 GOST 等國家法規並在 TR CU 022/2011 生效前獲得認證的產品才允許投入市場;施行日起,僅允許銷售帶有 EAC 標誌並符合 TR CU 022/2011 的產品。
TR CU 022/2011 的應用領域
TR CU 022/2011 適用於整個關稅同盟市場上投放的所有食品。
TR CU 022/2011 的規則不適用於:
海關聯盟技術規則 TR CU 022/2011 不適用於在生產地點提供的餐飲服務中的食品,也不適用於個人在私人財產上生產的食品產品。
食品標識要求
以下強制性要求適用於包裝的食品。
標示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名稱
成分
數量
製造日期
有效日期
儲存要求
製造商、授權人或進口商的資訊
使用限制
營養資訊
有關基因改造生物的資訊
歐亞經濟聯盟統一 EAC 標誌
標誌應以俄語或關稅同盟成員國的官方語言印製。
包裝食品的標記可能包含附加資訊,包括商標、商標獨資所有者資訊、原產地或 CE 標記。
含有超過 150 毫克/公升咖啡因、或藥用植物及其提取物的無酒精飲料,其數量足以達到調理效果,應標有相應標籤 “不建議 18 歲以下兒童飲用” 、孕婦和哺乳期婦女,以及神經過敏、失眠或高血壓的人」。
食品成分必須依頻率降序表示。
標示的食品必須確保食品的分類,並真實描述並可區分於其他食品。
禁止在識別中列出任何不存在的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