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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歐盟與中國 RoHS:法規異同及實施方式

企業不僅需要了解環境合規性方面的可靠性問題,還需遵守業務端的各種規定;一般來說,歐盟 RoHS 適用於電氣和電子設備(EEE);中國是第二個對電子產品中有害物質限制進行正式立法的國家,中國 RoHS 涵蓋電子資訊產品 (EIP),並在 RoHS 2 中擴大至電子電氣設備 (EEE)。

RoHs 的背景


歐盟 RoHS 概述


歐盟於2003年1月27日首次發布了關於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RoHS)的規定,這促使許多公司開始積極收集產品資料表和合規證書(CoC),以進一步證明其產品符合RoHS指令,當時世界各大廠商通常採用由國際電工協會(IEC)制定的標準測試方法,即IEC62321,來測試RoHS指令的合規性,然而,在當時進入歐洲市場的產品上,並沒有出現有關標示或揭露有害物質的正式要求,也沒有進行相關的測試和認證程序,實際上一個產品只需要被引入歐盟市場,就被認為符合RoHS指令。


又於2011年7月1日,歐盟宣佈了新版的RoHS指令,也被稱為RoHS 2.0(2011/65/EU),該指令在歐盟官方公報上公佈,並於2011年7月21日生效,新指令保留了現行指令限制使用有害物質的要求,並將規範產品擴大至所有電子電機設備(EEE),包括原先被RoHS 1.0列為豁免的產品類別,如醫療器材和監控設備;更重要的是,RoHS被併入CE標誌體系。


後於2017年12月21日,歐盟官方公報發布了指令(EU) 2017/2102,重點在於修改2011/65/EU(即RoHS 2.0)指令,這次修改使得歐盟RoHS 2.0指令所限制的物質從六項增加至十項;此次修改將原本RoHS 2.0所規範的六項監管化學物質:鉛(Pb)、汞(Hg)、鎘(Cd)、六價鉻(CrVI)、多溴聯苯(PBB)、多溴二苯醚(PBDE),擴展至十項監管化學物質;新增的化學物質包括: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鄰苯二甲酸二甲苯基丁酯(BBP)、鄰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通稱鄰苯4P)。而先前在RoHS 2.0中被列為評定化學物質的六溴環十二烷(HBCCD)未被納入限定化學物質明細之中。


中國的 RoHS 概述


2006年2月,中國頒布了《電子資訊產品污染控制管理方法》,通稱中國RoHS,即訊息產業部令第39號,這項法規涵蓋了廣泛的產品範圍,類似於歐盟的RoHS指令,但更加著重於一般電子產業,而非消費型商品。


後於2016年1月21日,中國工業與資訊化部(MIIT)發布了中國RoHS 2(電器電子產品有害物質限制使用管理辦法),取代了中國RoHS,故也常被稱為「中國RoHS 2」;該管理辦法於2016年7月1日起生效,限制的六種物質與歐盟RoHS 2重疊,中國RoHS 2適用於工作電壓小於或等於1000VAC和1500VDC的設備。


近期於於2023年5月19日,中國全國電工電子產品與系統的環境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有害物質檢測方法分技術委員會(SAC/TC297/SC3)在北京召開了GB/T 26572-2011《電子電氣產品中限用物質的限量要求》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的技術審查會,一致通過將四類物質納入有害物質清單,包括鄰苯二甲酸苯基丁基酯(DBP)、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鄰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和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通過此次審查表示這份修改單即將進入接下來的批准和發布階段,這次法規變更俗稱為中國RoHS 3。


中歐 RoHS 的異同

 

歐盟

中國

發布日期

  • 2003年1月27日

  • 2011年7月1日 (RoHS 2)

  • 2006年2月28日 / 2006年3月1日

  • 2016年1月21日 (RoHS 2)

  • 2023年5月19日 (RoHS 3 修改單通過)

受影響材料

Pb, Hg, Cd, Cr6, PBB, PBDE, DEHP, BBP, DBP, DIBP

Pb, Hg, Cd, Cr6, PBB, PBDE, 其他由國家指定的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

生效日期

  • 2006年7月1日

  • 2011年7月21日 (RoHS 2)

  • 2007年3月1日

  • 2016年7月1日 (RoHS 2)

範圍

電子和電氣設備 (EEE, 11個類別);包裝材料不在管控範圍內

電子資訊產品 (EIP) 擴大至電子和電氣設備 (EEE);包裝材料需要回收/可重複使用標記

標記與揭露要求

電子產品符合歐盟RoHS等其他規定的安全技術要求,可為產品加貼CE認證標誌。

  • 危險材料及位置的揭露

  • 環保 (Environmentally-Friendly) 使用期限(年)

  • 包裝材料標記(回收)

  • 製造日期

豁免

歐盟 RoHS 附帶一份豁免清單,需要進行申請並提交相關文件以獲得豁免,最常見的豁免是針對某些產品應用,例如:軍事和太空應用

見達標管理目錄限用物質應用例外清單,此例外清單與歐盟RoHS附件III的豁免清單(歐盟RoHS豁免清單)內容類似,現共39條豁免,涉及鉛、鎘、汞、六價鉻四類物質。

執行 / 澄清

歐盟內各個單獨的成員國,它們各自負責執行和管理 RoHS 法規,並且可能會有自己的澄清措施

執行和澄清 RoHS 法規的方式將由國家法規指導和管理


RohS 限制值


中國和歐盟的RoHS主要相似之處在於它們的受限物質及其相應的最大濃度值是相同的,這表示無論是中國還是歐盟的法規,都對相同的一組物質設定了相同的限制標準,以確保產品中這些物質的含量不超過特定的最大濃度值;這一相似之處有助於確保兩個法規之間的一致性,使得企業在涉及這些受限物質的產品製造和銷售方面更容易遵守中國和歐盟的法律法規。


表1、中國和歐盟RoHS的受限物質最大濃度值

對大濃度值(Maximum Concentration Value)

對大濃度值(Maximum Concentration Value)

 受限物質 (Substance)

歐盟 RoHS 2

中國 RoHS 2

鉛(Lead) – Pb

同質材料重量的 0.1%

同質材料重量的 0.1%

汞 (Mercury) – Hg

同質材料重量的 0.1%

同質材料重量的 0.1%

六價鉻 (Hexavalent Chromium – Cr6)

同質材料重量的 0.1%

同質材料重量的 0.1%

多溴聯苯 (Polybrominated Biphenyls) – PBB

同質材料重量的 0.1%

同質材料重量的 0.1%

多溴聯苯醚 (Polybrominated biphenyl Ethers) - PBDE

同質材料重量的 0.1%

同質材料重量的 0.1%

鎘 (Cadmium) - Cd

同質材料重量的0.01%

同質材料重量的0.01%

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

同質材料重量的 0.1%

RoHS 3.0

鄰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

同質材料重量的 0.1%


鄰苯二甲酸苯基丁基酯(DBP)

同質材料重量的 0.1%


鄰苯二甲酸二異丁酯(DIBP)

同質材料重量的 0.1%



產品限制類別


歐盟RoHS指令涵蓋了十一個廣泛的產品類別,對許多不同類型的產品都有適用性,包括電子設備、家用電器、照明設備等。相較之下,中國RoHS法規專注於電子資訊產品(EIP),主要針對電子產業的產品,例如電腦、手機、通訊設備等。儘管兩者都有類似的目標,但它們的範圍和覆蓋的產品類別有所不同。


在中國RoHS 2中,法規範圍擴展至電器產品(EEE),這些產品是指依靠電流或電磁場工作,或以產生、傳輸和測量電流和電磁場為目的,額定工作電壓為直流電不超過1500伏特、交流電不超過1000伏特的設備及配套產品,被稱為電子電氣產品 (EEE),主要限制的電子電氣產品有10類。


歐盟和中國RoHS法規之間還有其他差異,中國的法規要求供應鏈中的每個人都對違規行為負責,而歐盟版本中只有進口商、製造商和一些零售商受到處罰。


RoHS 的實施方式


歐盟率先於2003年初通過了RoHS指令,並於2006年7月1日生效,該指令的實施日期是指產品在該日期之後必須符合指令中規定的受限物質的限制。


相比之下,在中國RoHS中,實施採取了分階段的作法,第一階段要求根據產品中受限物質的存在與否對產品進行標記,而第二階段則要求特定產品進行市場前測試和認證,以確保產品不含有受限的有害物質。


第一階段:標記與披露


除了採取分階段實施的方法外,歐盟和中國的RoHS法規在標籤要求方面也有所不同;在歐盟,對於上市產品,並不存在標記、標籤或揭露的要求,只要產品在歐盟成員國境內上市銷售,就被認為符合要求;然而,在中國,第一階段要求所有列入電子資訊產品(EIP)清單的產品都必須進行材料成分標記。


中國RoHS第一階段有兩項標記要求:產品標記和有害物質材料揭露表,產品標籤如圖1和圖2所示。


圖1、表示產品中沒有超過 SJ/T 11363-2006 列出的最大濃度值的有害物質
圖1、表示產品中沒有超過 SJ/T 11363-2006 列出的最大濃度值的有害物質

圖2、表示產品中有超過 SJ/T 11363-2006 列出的最大濃度值的有害物質,標誌中的數字表示環境保護使用期限(E-PUP)
圖2、表示產品中有超過 SJ/T 11363-2006 列出的最大濃度值的有害物質,標誌中的數字表示環境保護使用期限(E-PUP)


圖3、為零件的揭露表,如果一個零件可能直接銷售給終端消費者,它必須具有材料揭露表,同時也必須在其標籤上標明環保使用期限(E-PUP, 毒性或有害物質或元素在電子信息產品中不會外洩或突變的期間)
圖3、為零件的揭露表,如果一個零件可能直接銷售給終端消費者,它必須具有材料揭露表,同時也必須在其標籤上標明環保使用期限(E-PUP, 毒性或有害物質或元素在電子信息產品中不會外洩或突變的期間)

揭露表需置於產品文件中,法規要求以中文撰寫;英文格式則僅為產業建議。


在表格中,「X」表示列出的物質存在於列出的組件或子組件中;「O」表示受限制的物質不存在於該組件或子組件中。


在表格中公司根據其自身需求和政策決定的材料揭露的詳細程度,迄今為止見到的一些材料揭露表的例子包括:


• 成品 (finished product)

- 手機 (cell phone)

- 印表機 (printer)

- 測試設備 (testing equipment)

• 子組件 (sub-assembly)

- 已經安裝的印刷電路板 (populated printed circuit board)

- 線材電纜 (cable)

- 塑料外殼 (plastic enclosure)

• 單一零件 (individual part level)

- 電阻 (resistor)

- 電容 (capacitor)

- 電纜束中的電線 (wire within cable harness)


環境保護使用期限(E-PUP)


中國RoHS法規要求製造商在產品中標示一個特定的時間範圍,在這個時間範圍內,製造商將對產品的合規性和安全性負有法律責任;而歐盟RoHS指令中則沒有此類要求。


環境保護使用期限(E-PUP)是指受限制物質不會洩漏、或變異,對人類健康或環境造成危害的時間段。這個期限以五年的倍數表示,例如5年、10年、25年等。


第二階段:測試與認證


歐盟RoHS指令並不要求對任何產品進行測試或認證,而中國RoHS指令的第二階段將要求對電子資訊產品(EIP)清單中的特定產品進行市場前測試和認證,第二階段包括12類達標管理目錄產品,執行合格評定制度實施安排,標示合格評定標識。

自我聲明
自我聲明

國推自願性證明
國推自願性證明

中國的法規還不同於歐盟指令,它將覆蓋產品的零件和組件進一步劃分為三個類別:EIP-A、EIP-B和EIP-C:


  • EIP-A:構成電子資訊產品 (EIP) 的每種均質材料

  • EIP-B:電子資訊產品 (EIP) 中每個零件的金屬塗層

  • EIP-C:在現有條件下無法進一步拆卸的小零件或材料,通常指尺寸等於或小於4 mm3的部件。



延伸閱讀

EAEU 歐亞經濟聯盟 TR CU 037/2016 ROHS 《限制在電氣和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


歐亞經濟聯盟技術法規 TR CU 037/2016《限制在電氣和電子設備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質》包含對電氣和電子設備中某些有害物質的強制性安全要求,以保護生命、健康和環境;它還有助於防止針對消費者的誤導行為。該法規對所生產的電氣設備中鉛、汞、鎘和六價鉻的允許濃度等製定了統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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