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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修訂無線通訊設備的性能要求

香港通訊事務管理局辦公室 (Office of the Communications Authority, OFCA) 公布了第七次修訂的《2.4 GHz 或 5 GHz 頻段操作並採用頻率跳頻、或數位調變的無線電通訊設備性能規範》(HKCA 1039 Performance Specification),該規範於2024年8月發布。


此規範定義了在 2.4 GHz 或 5 GHz 頻段操作的無線通訊設備的最低性能要求,這些規範適用於無線通訊設備的便攜式單元(如手持式設備)以及基站單元(固定式設備)。


以下為此修訂中的主要變更,涉及一般和技術要求:


一般要求的修訂:


移除了電氣安全要求,並修改了「type number」項目,要求無線電話的便攜單元和基站單元的外殼上清晰標示品牌名稱和唯一型號,此外,首次提交型號申請的製造商將擁有該型號的優先使用權。


技術要求的變更:


OFCA 增加了有關 5 GHz 頻段在車輛內部使用的規範:


  • 在道路車輛(即汽車)內使用 5.15-5.25 GHz 頻段必須符合 ITU《無線電規則》(Radio Regulations) Resolution 229 (Rev. WRC-19) 中 resolve 2 的技術要求。

  • 禁止在道路車輛內使用 5.25-5.35 GHz頻段。


OFCA 也修訂了技術標準,因此,符合此規範範疇的設備必須達到以下標準的要求:


  • ETSI EN 300 328「寬頻傳輸系統;在 2.4 GHz 頻段操作的數據傳輸設備;存取無線頻譜的統一標準」

  • ETSI EN 301 893「5 GHz 無線區域網路;涵蓋 2014/53/EU 指令第 3.2 條基本要求的統一標準」

  • ETSI EN 302 502「無線接入系統 (WAS);5.8 GHz 固定寬頻數據傳輸系統;涵蓋2014/53/EU 指令第 3.2 條基本要求的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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