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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CU 008/2011《玩具安全》技術法規即將更新,新版本將於2024年11月26日生效

2024年11月26日歐亞經濟聯盟(Eurasian Economic Union, EAEU)技術法規 TR CU 008/2011《玩具安全》的新版本將正式生效,此次修改是基於2024年5月14日歐亞經濟委員會(EEC)第50號決議通過的。

此次修訂的首要變更是在技術法規中新增了一些概念,包括:香味玩具(Scented Toy)、家用蹦床(Trampoline for Home Use)、活動玩具(Toy for Active Recreation)、玩具的商業名稱(Commercial Name of a Toy)、飛行玩具(Flying Toy)、香水及化妝品製作套件(Set for Making Perfume and Cosmetic Products)、味覺開發套件(Set for Developing Taste Skills)、嗅覺開發桌遊(Board Game for Developing the Sense of Smell)、搖鈴(Rattle)、音像重放裝置(Device for Reproducing Phonograms)和電機玩具(Electromechanical Toy)。


玩具材料的使用要求也進行了修訂,例如,現在的技術法規明確了在3歲以上兒童的玩具中使用玻璃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 在功能上合理的情況下使用(例如光學玩具、燈泡或實驗套件中的玻璃)

  • 用於增強織物的玻璃纖維,當它是聚合物複合材料的組成部分時

  • 製作為球形或玩偶眼睛形狀的實心玻璃產品


玩具的物理、機械、電氣、磁性和化學性質也進行了進一步的澄清,例如,在化妝品製作套件、嗅覺開發套件、味覺開發套件以及香味玩具中,禁止使用TR CU 009/2011《香水和化妝品安全》附錄1中所禁止的物質。


玩具標籤的要求也做了更詳細的規定,新規生效後,標籤上必須包含以下資訊:


  • 玩具名稱;

  • 玩具的商業名稱(如有);

  • 確保玩具識別的相關資訊(例如類型、型號、物品編號或其他可識別特徵,以便將產品分類為玩具,可靠地描述其特徵並區別於其他玩具)(如有);

  • 製造國(如果玩具的生產國與製造商的地址不一致);

  • 製造商的名稱和所在地(或製造商授權人),進口商(銷售商),以及聯絡他們的資訊;

  • 製造商的商標(如有);

  • 適合兒童使用的最低年齡和/或表示兒童年齡的圖示;

  • 主要建構的材料(對於3歲以下兒童)(如有必要);

  • 香味成分(如有);

  • 玩具的保養方法(如有必要);

  • 生產日期(月份,年份);

  • 批次編碼(如有);

  • 使用壽命或有效期(如有設置);

  • 儲存條件(如有必要)。 


TR CU 008/2011 附錄1中列出了不被視為玩具,且不在技術法規適用範圍內的產品清單也有所擴展,新增的產品包括:


  • 適用於兒童體重超過50公斤的滑板車及其他交通工具(包括電動滑板車),專為運動或在公共道路和人行道上使用設計。

  • 煙火、爆竹、彈簧槍、彩帶槍等非專門設計為玩具的設備。

  • 用於接入互動軟體的電子設備,如個人電腦和遊戲機及其周邊設備,但不包括專門設計供兒童使用且具有遊戲功能的電子設備(例如專門設計的個人電腦、鍵盤、操縱桿或方向盤)。

  • 用於娛樂和消遣的互動軟體(例如電腦遊戲和電子存儲媒體,如CD或記憶體)。

  • 紀念品(在滿足個人審美需求而非供兒童玩耍的物品)。

  • 在標籤上不包含針對兒童最低年齡或表示兒童年齡的圖示的創意套件。

  • 用於種植植物和養殖生物的套件(例如螞蟻養殖套件)。


玩具的衛生安全要求也已更新(附錄2)。


新的技術法規還列出了針對具有較大危險性的玩具所需的警告信息和安全使用措施(附錄3)。


此外,新增了附錄4,詳細列出了含有化學物質但不屬於化學實驗套件的化學玩具和遊戲套件中化學物質或試劑的含量要求。表格中規定了這些化學物質和混合物的最大允許量、指標及其在化學套件中的濃度。


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變更並不影響玩具的符合性評估形式——玩具仍需進行強制性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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